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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殴打乘客致死:双方打斗时订单已结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1-21 03:48:26  阅读:26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辰亦儒

去年网上一起司机殴打乘客致死事件引起了网友广泛,去年8月9日晚,滴滴司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醉酒乘客董某某头面等部位,致使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今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一审获刑13年。今天上午,关于此案的民事纠纷在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死者的妻儿向张某某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滴滴公司)索赔各项损失119万多元。


原告许某、董某是死者董某某的妻子与儿子,今天上午二人未出庭,由其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被告张某某,今年36岁,山东省新泰人,小学文化,案发前系滴滴公司的注册司机。经法庭传唤,张某某无故不到庭,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去年8月9日晚,董某某使用滴滴公司网约车平台手机软件“滴滴打车”电召“滴滴快车”,目的地是一家酒店。车辆行驶过程中,滴滴公司安排的司机张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挑衅辱骂,到达目的地附近后,又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其昏迷,后董某某被送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车辆离酒店还有100多米,隔着一条马路,张某某就结束了订单,之后,看到董某某倒地,张某某接新单驾车离去,怠于施救。”

  原告认为,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其缺乏有效的服务培训,未能有效约束张某某的服务水平及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滴滴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9万多元,张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前的刑事审判时,张某某称自己此前是一名货车司机,刚注册滴滴司机一个多月,没有能力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今天的庭审中,被告滴滴公司答辩称,司机和乘客的打斗是在结束订单之后,是司机的个人行为,而且双方的打斗是在车辆之外的道路上,此时客运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滴滴公司没有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张某某没有能力赔偿,滴滴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立场对原告进行补偿,但不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此案还在审理中。

  司机张某某和乘客董某某的矛盾是否如原告起诉书所言,二人到底为何发生争执?张某某的殴打和董某某死有何关系?北京市二中院对于此案的一审刑事判决,对这些事实进行了查明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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