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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约上门美容被灼伤眼部 诉河狸家索赔两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6 23:52:48  阅读:6925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焦恩俊

  来源:北京晨报

  宅在家中只要动动手指下订单,即可享受到上门服务,美容美甲、按摩、保洁、洗车、做饭……多种上门服务的APP因其便捷和价格优惠越来越受“宅男宅女”们追捧。不过,这样的消费方式也会暗藏着一定风险。近日,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上门服务引发的纠纷。李女士在河狸家APP上预约了上门美容,没想到被灼伤了眼部。为此,她将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两万元。而河狸家认为,美容师并非公司员工,李女士应当找对方赔偿,并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美容师上门服务伤人眼

  39岁的李女士是一家公司高级市场运营总监,由于工作繁忙,她经常网约美容师上门服务。去年10月22日,李女士如往常一样,在河狸家APP一家店铺下单预约一款“冬季海洋补水+眼部经络疏通”美容服务,并在线支付了58元。当天下午1点,美容师小田如约来到李女士位于昌平区的家中。

  李女士说,小田事先未给她出示具体使用的美容产品,也未告知注意事项。美容过程中,李女士的手机响了,在接电话中,她不自觉地睁开了眼睛。不想,少许美容液流入双眼,小田赶紧用棉签帮她进行了擦拭。

  当天下午,李女士感觉视线有些模糊,以为有残留棉絮进入眼部,就没有在意。当晚,她的眼睛开始红肿刺痛,导致完全无法睁开。次日凌晨3点,李女士被朋友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李女士眼角膜化学性烧伤。治疗一周后,李女士虽然恢复,但双眼视力暂时性下降。由于医生曾叮嘱治疗中不能睁眼,李女士直到7天后才给河狸家客服拨打投诉电话。

  客服答复称,李女士在美容中自行睁眼引发眼部损害是她个人的责任,与河狸家无关。几经协商,对方才同意退还美容费并补偿100元优惠券。一气之下,李女士将河狸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97万元,其中医疗费800余元,误工费1.8万余元。

  公司推责称仅提供信息

  收到诉状后,河狸家以涉案服务是由美容师小田提供为由,申请追加她为被告。开庭时,李女士和小田本人均到庭。

  河狸家表示,公司是一个可为消费者提供美甲、美容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在平台上注册的美甲师、美容师等服务者及在平台上注册的顾客提供服务信息,在线促成双方达成交易订单,由服务者提供上门服务。作为网络服务交易平台,公司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者和顾客都是服务关系。

  小田是自由职业者而非河狸家员工,河狸家在收到李女士在线支付的58元服务费后扣除10元佣金,余款都给了小田。因河狸家并未对原告提供服务,因而也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公司提供了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原告应要求小田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美容师辩解事前曾提示

  河狸家还对李女士致伤的原因提出质疑。公司说,他们曾多次将李女士与小田约在一起当面对质核查事实,但双方始终各执一词。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眼部是在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来说,顾客出现问题会在一两天之内就联系公司,但原告直至第7天才投诉。作为平台,公司没办法解决双方的问题,也无法让小田进行赔偿。”

  18岁的小田曾在美容实体店干过两年,去年9月刚在河狸家注册成为手艺人。法庭上,她的话不多。法官向其询问意见时,她大多表示同意河狸家的说法。小田认为李女士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小田说,她当天使用的美容产品是膏体而非李女士所说的美容液,而且她在使用之前给对方出示过,也告知对方美容中不要睁眼,也未使用棉签给李女士擦过眼睛。做完美容后,李女士未提及眼部有任何不适。“7天后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她眼睛不舒服,我问她为什么现在才说,她说一直在休息。所以我认为原告眼部受伤与我为她提供的服务没有关系。”

  先前判例认定被告担责

  除了李女士眼部受伤是否因美容行为造成,原被告还就河狸家与小田之间是何种关系,假如侵权行为成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河狸家强调,公司只是提供服务信息的平台,与小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对于想加入公司平台的手艺人,公司首先会进行考核,只有具备一定的手艺和技能才能录用。之后,公司会进行一些培训及程序性的训导等。虽然公司也会对手艺人进行星级考核,以此作为手艺人收费的参考,但星级考核是手艺人自行参加的。

  此外,手艺人从公司购买美容产品,公司对产品资质进行检查。部分手艺人不使用公司产品,公司会派出员工以“神秘顾客”的身份进行抽查。

  河狸家说,为防止手艺人逃避责任,他们对每一笔订单都有先行赔付的承诺,这笔钱出自保证金和保险。公司要求手艺人缴纳2000元保证金,并会为他们购买保险。损害发生后,先用保证金支付赔偿,不够再由保险公司赔付。“但原告在事故发生一周后才和公司沟通,没有证据证明是小田造成的损害。”

  李女士认为,河狸家指定了产品和手艺人,对小田进行了考核和培训。且既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又为手艺人购买了保险,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李女士还提供了上海一家法院的判决,一名消费者预约上门美容被灼伤眼部,由河狸家和美容师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最后,原被告表示愿意庭下调解。

  支招 网约服务 如何维权?

  网约上门服务虽然便捷,但由于没有现场监督,服务质量难免存在瑕疵,也会有一定的风险。出现纠纷后,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就此,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了一位法律界专家。

  该专家称,大部分提供网络服务的都是网络交易平台,本身并不真正提供服务。也有些平台不仅提供服务信息,还与提供服务信息的个人之间形成协议关系,甚至个别形成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因为它直接派人过去,参与到合同履行的过程。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如果只作为交易平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履行告知和止损义务,告知分为事前和事后。在消费者购买服务前,应提供服务者个人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数量和品质、价格信息、履行期限、风险提示和相关民事责任等。发生损害或违约行为,要提供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可向实际服务者追偿。

  尽到止损义务是指,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网络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例如断开链接或者删除,应当与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比如,有的服务消费者投诉量很大,网络交易平台应当采取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式。

  若网络交易平台直接参与到合同履行中、成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则不单适用消法,还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如果服务存在瑕疵,由网络经营者承担责任,甚至消费者可以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提醒 注意查看服务者证件

  这位专家建议,消费者维权时首先要明确,对于直接上门的服务人员和网络交易平台,你究竟要告谁。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服务人员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不知道服务主体的名称,就同时起诉网络交易平台,它有义务披露,披露不了应当承担责任。从严格的角度来说,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其次,要保留形成交易关系的证据,例如将网上预约信息和查询过程用手机拍摄下来,证明确实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的服务,防止交易平台删除信息,否认交易关系。再者,保存服务有瑕疵的证据,出现纠纷后积极取证。

  网上预约服务并不是点击鼠标这般简单,消费者应当了解网络交易平台的性质、承诺、风险提示和投诉渠道等。服务者上门时注意查看证件或拍照等,及时保留证据,提高防范意识。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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