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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茹案终审:北大败诉给高校带来什么启示—新闻—科学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09 11:10:59  阅读:4561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欢子

近日,于艳茹起诉母校北京大学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从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的论文构成严重抄袭以来,围绕着学术抄袭、北大撤销其学位、于艳茹起诉北大、北大一审败诉、北大上诉、北大终审败诉,“于艳茹案”引起的甚至超出了学术圈。如果说整个事件在前半程围绕的是对学术不端进行谴责,后半程则是随着北大一审败诉形成了对案件所强调的程序正义的讨论。虽然北大捍卫学术尊严值得称道,但这一案件却表明,维护程序正义比惩治抄袭者更重要。北大败诉,也启示高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亟须加强。

高校涉诉案件增多且多为新类型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稳步推进,高校作为社会的精神高地被视为依法治国的表率,因此,高校一旦涉诉,案件就会受到媒体和社会的高度,社会影响大。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因为辖区内教育资源丰富、高校众多,随着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高校涉诉行政案件成为新的增长点。截至2017年1月16日,海淀法院共受理高校被诉案件30余件。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海淀区现有各类高校共计54所,涉诉高校众多,比例高达21.5%。

此外,高校涉诉案件类型广泛,新类型案件频现。据海淀法院统计,上述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如下三类: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高校管理工作法治化亟须加强

高校涉诉案件持续增多,暴露出当前我国高校一方面对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并未做好充分准备,应诉意识亟待加强,另一方面,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亟须加强。如现行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均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以“于艳茹案”为例,通观法院的裁判理由,“正当程序”是关键词。法院一审认为,北大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撤销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表示法律对所有程序均持认可态度。相反,“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北大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大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法治精神日益渗透行政权的肌理,正当程序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与表现,其内容也扩展为:无论法律是否作出规定,一项行政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可以体现公正、透明、高效等价值的必要程序。在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行政权不断扩张,而立法资源相对紧张,成文法对行政权限制不足的背景下,正当程序原则超越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否定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行政权,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实,早在1999年,同样由海淀法院审理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即成为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里程碑式案例。此后,一系列学位管理行政诉讼案共同廓清了学术自治与依法行政的范围:法律尊重并支持学术机构从学术伦理、学术价值的角度独立作出判断,但当这一判断涉及权力行使,影响他人权益时,则需要经受法律的检验。

从1999年到2016年,漫漫17年,法院廓清的学术自治与依法行政的范围对高校影响不大,足见当前高校依法治校的任重道远。“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在我国,受传统‘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无论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还是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按程序办事的意识普遍淡漠,正当程序的观念亦相当落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等一系列案件均可见程序不当或程序瑕疵在高校内部管理之普遍。高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不体现合理性,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审查高校办学行为合法性的重点。高校应在办学中把正当程序原则引入到管理、服务各个领域,注重运用民主、听证、告知、送达、内部救济等程序制度,实现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与服务的法治化。”浙江大学信访办副主任黄云平说。

高校涉诉案件需要审慎对待

高校具有较强的自治属性,显著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司法审查如何平衡高校自治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就备受社会瞩目。像“于艳茹案”,媒体就进行了广泛报道,社会高度,而且高校涉诉行政案件又多属于新类型案件,使得法院在审理中的审慎态度尤其重要。

据了解,受理高校涉诉案件较多的海淀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已形成三个举措:一是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牵头成立专门审判小组,专案专办,确保此类案件坚持审慎审查的标准,既要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又要尊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如在“于艳茹案”中,法院仅就撤销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涉及学术判断的学位管理问题,包括是否存在“抄袭”,“抄袭”是否应当导致学位撤销的后果等,均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态度,维护了学术自治。二是建立健全会商机制,明确此类案件的可诉基准与可诉范围,做好案件分流工作,如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定驳回的理由集中为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三是在全面推行司法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进一步探索延伸审判职能的长效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高校沟通,监督和促进高校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有关专家表示,对于高校而言,审慎的态度也非常重要,但这种审慎不只是在应诉中的审慎,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以转变高校发展与治理理念,构建政府、高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高校、教师、学生各方权利义务,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健全教师申诉或者调解机制及学生申诉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在处理教师、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建立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公开发布声明:我们尊重法院判决,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王庆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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